古有谚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基因编辑技术应用走入了公众视野,但人体基因编辑对人类伦理和法律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年11月,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带来的影响,远远超出生物医药界。
年11月30日,该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贺某某等三人因共同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依法判决,三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分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严厉刑事惩罚,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对此类行为如何定性,对这类行为如何规制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相关负责人回忆,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规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在草案审议中,有观点认为,从事这类活动,还应当强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年8月22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明确提出: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有关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研究的规制问题的确非常重要,三审稿中将此内容纳入是很有针对性的。”年8月23日,在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在发言中表示,当前,胚胎干细胞的基因编辑问题尤受